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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光 寺 管 理 办 法

佛光寺常住大众於农历

2007年9月30日通过

前   言

一、根据国家法规:国务院第426号令,2005年3月1日起实行的《宗教事务条例》。

二、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三、根据唐.百丈怀海禅师始立天下的丛林规式《丛林要则》,即:《百丈清规》。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中国佛教的教制教规,并结合佛光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院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佛光寺世世代代为常住比丘尼众的道场。将严格按照十方丛林制度来管理寺院。

第一章 佛光寺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 佛光寺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接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 佛光寺定性为常住比丘尼众的道场。将严格按照十方丛林制度来管理寺院。并建立和健全比丘尼僧团组织。

第三条 佛光寺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限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後予以免职。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住持退位後,按寺院的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後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幂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佛光寺尼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四条

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尼众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男众住宿寺内。

第五条

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活动,提高信众对佛教教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六条

佛事活动在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修学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寺内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各种迷信活动。

第三章 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八条

要求出家的女众,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本寺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常住大众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

第九条

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条

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一条

本寺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须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後,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第十二条

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违犯重戒、不遵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迁单。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转回原地。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本寺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滥开证明酿成严重後果者,须追究责任。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如有违犯,劝说不听的,应随时起单。

第四章 遵纪守法与培育僧才

第十三条

本寺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佛教徒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佛教事务和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佛教徒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三条

本寺应积极进行智力投资,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培养僧才。可举办本寺僧人学习班,还可挑选品德较好,佛学文化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僧人,在法师的指导下,钻研教理,认真阅读《大藏经》,进行重点培养。

第五章 生产自养事业与布施佛事收入

第十四条

根据《百丈清规》,发扬农禅并重的优良传统,因寺制宜,举办符合本寺特点的事业和法物流通、经营与寺院相关的各种物品等自养事业,逐步做到以寺养寺。生产、自养事业,可以吸收必要数量的职工,也可单独核算,但人事、财务、业务,必须由寺院统一管理。本寺应在布局上把生产服务区同主要殿堂、寮房划分开。

第十五条

本寺尼众与职工应团结合作,寺院要关心职工的生活福利;职工要尊重寺院的清规和佛教习惯,服从寺院的管理。对个别严重违犯宗教政策和劳动纪律的职工,本寺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寺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本寺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本寺摊派财物。

第十六条

本寺可以接受外国友人,港、澳、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不附带政治条件和无损寺院主权的捐赠。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的以外,均归常住所有。

第十七条

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积极兴办佛教文化、教育、和慈善公益事业,全国佛教事业是一个整体,提倡寺院之间互相支援与协作。

第六章 接待外宾与海外联谊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接待外宾工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湾同胞、海外侨胞联谊活动。在接待工作中,应做到热情友好,文明礼貌,在教言教,体现政策,自重自爱,注意威仪。应推选思想、文化、佛学素养好,懂政策、守纪律的僧人,担任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

本寺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七章 佛光寺肉身和尚与财产保护

第二十条

佛光寺内有妙智肉身和尚一尊,世世代代供奉在佛光寺,不论何时均不得任意移动,也不接受教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的“临时请奉”。确实做好妙智肉身和尚的各项特殊保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寺的经像、法器、供具、碑碣、壁画、字画古玩、各种电器、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等财物均属寺院常住物,均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所有物品,应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第二十二条

本寺的绿化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搞好绿化,整洁环境,美化景观。

第八章 财务制度与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寺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健全现代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政府拨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本寺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账目,接受大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寺物资,必须指定僧团有关执事专责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并定期检查清点。

第二十六条

本寺应清理、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等财产契证。契证遗失的,报请颁证部门查档复制或补发契证;手续不全的,抓紧补办并完善法律手续。本寺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本寺权益。

第九章 做好治安与加强消防

第二十七条

本寺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寺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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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

电话:(010)66165541, (010)6617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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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佛教道场哪些可以供居士挂单?谢谢

北京凤凰岭的龙泉寺可以供居士挂单。

北京龙泉寺座落在市郊凤凰岭自然风景区内,2005年4月11日,龙泉寺正式对外开放成为佛教活动场所,并迎请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学诚法师住持寺院。这是北京市海淀区建国以来第一所正式开放的三宝具足的佛教寺院。

龙泉寺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始建于辽代应历年间(951-968年),附近有大觉寺、上方寺、黄普院、妙峰庵、朝阳洞等寺院及遗址,历史上这一地区佛教曾经非常兴盛。寺庙原址坐西朝东,至清乾隆后期,昌平州府在原寺东侧,以金龙桥为中轴线,将寺院改建为坐北朝南。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凤凰岭路27号龙泉寺邮编:100194

电话:010-62409092 传真:010-62409092

邮箱:bjlongquansi@163.com

龙泉寺的主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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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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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3-04-12 上午 0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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