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如何固定起诉证据(邮箱如何固定起诉证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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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如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公众号创始人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江苏省法学会会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法律顾问。

案件回放

去年7月,公司员工黄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一个月后,黄某拿了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并在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离开公司。谁知,随后黄某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称自己和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月底的时候,公司人事部找他谈过话,说公司要和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始终没有涉及补偿金,所以黄某未同意,但公司最后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开具了退工单。现黄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问题焦点

在庭审时,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黄某于7月份写给公司的辞职电邮,证明黄某自己提出了辞职。但黄某对此表示不认可,认为自己的邮箱是和其他人共用的,有可能是其他同事以他的名义擅自给公司发的辞职信,何况公司无法提供有他签字的辞职信,故无法说明是黄某自己提出辞职的。公司申请对黄某邮箱进行了证据保全。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黄某电子邮件的效力,继而证明黄某是否主动提出过辞职。

裁审结果

仲裁委认为:电子邮件作为电子形式,不像普通的纸质辞职信,电子邮件上并没有黄某本人签字认证,认定公司提出是黄某主动辞职的说法,证据和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裁决公司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黄某的离职原因,所以认定是公司提出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由公司支付协商一致解决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定:黄某确认邮箱属于其本人,公司并不掌握员工个人邮箱的密码,因此对黄某称邮箱“与他人共用”的说法表示不采信,同时通过对邮箱进行公证,确认辞职邮件是由黄某发出,法院认可以电邮形式发送的辞职申请。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黄某所有诉讼请求,公司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作者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纳入了证据种类中。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均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作为“新兴”证据的电子证据,它有着与传统证据不同的一些特征:第一,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技术含量高,可以反复重现。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第二,电子数字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运算、发送、接收、存储和演示均严格遵循系统设定的固定的程序,从而较传统的证据表现形式更具备客观公正性。第三,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递必须依赖于特定的介质,有相应的播放、显示设备才能从存储状态到为人所感知,才能为法庭所认可和采信。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系统环境如果发生变化,电子证据也可能无法显现或者显现错误的信息。在这点上正是电子证据的弱点,直接削弱了它的证明力度,给证据的认定带来困难。第四,电子数据的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信息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数据容易被人为改变,而且这种数据电文的修改简单、不易留下痕迹。电子数据的以破坏性的特征会使电子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

虽然电子证据具有容易伪造或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的特征,但对方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表示异议的,仍应提出反驳证据,或有相反证据否定电子证据证明的事实,足以否定电子证据的可采信,否则法院可以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证据,判定该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大小。

一般来说,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它的证据证明力涉及以下几个内容:(1)电子邮件的生成,如生成邮件的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控制状态下,是否有可能有他人冒用发件人名义发送邮件等;(2)电子邮件的存储,如电子邮件的服务商是否公正独立等;(3)电子邮件的传输,如电子邮件的传递、接收技术手段是否安全、可靠等;(4)电子邮件的证据收集,如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等;(5)电子邮件是否保持原样,如分析电子邮件是否伪造等。在庭审中,提出和搜集电子邮件的方式有:举证责任方自己搜集提取的电子邮件、举证责任方申请法院保全证据,法院依法提取的电子邮件、举证责任方申请公证的电子邮件、在仲裁或庭审活动时,当事人当庭登录邮件服务器查看的电子邮件等。

对于如今推广无纸化办公的企业来讲,对于使用和管理电子证据,建议要做到两“化”:转化和强化。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和可能发生争议的关键问题(如辞职、违纪检讨书、申请加班记录、请假等)时,尽可能以纸质书面形式出现。如果重要的协议、需要对方确认的文书,虽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也最好打印出来让员工签字确认,必要时进行公证,避免未来发生纠纷时再取证。涉及电子邮件举证时,将公司的电子邮箱使用规定,邮箱地址的归属证明、登记备案、其他书证、视频资料等,和电子邮件这份证据相互组合印证使用。

电子证据,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企业HR在日常工作中不需要了解那么专业的知识。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在平时工作中运用得越来越广泛,甚至在法庭上会作为呈堂证供,所以还是需要对如何取证、如何保留证据做到心中有数。

电子邮件能作为证据吗,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有何依据

一、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二、起诉前,应该申请证据保全。因为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主要的问题是它的真伪性,只有经过鉴定和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申请证据保全,由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可以作为自己有力的证据。三、也可以当地的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一份《电子邮件书证意见书》来辅助下。

企业邮箱的邮件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吗?

电子邮件在公司经营活动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很多公司也都频繁的使用电子邮件,包括

合同、员工工作安排、公司告知函等都是通过邮件传递,使得电子邮件成为合同纠纷、劳动

纠纷等法律纠纷中的重要证据。依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数据电文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

载体形式,另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法律风险提示:

1、电子邮件收发主体存疑的风险

发送方和收件方对自身的主体存在争议,也就是一方不认可自己使用控制了该邮箱,进而否

认该邮件,拒绝认可该邮件的内容对自己发生法律效力。此时,需要另一方需要进一步举证

证明对方实际使用了该邮箱。

2、电子邮件内容完整性风险

电子邮件收到存储空间、服务器和系统安全的影响,电子邮件面临删除、篡改、灭失等风险

,会影响到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电子邮件不被认可的风险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如提供方式不当且对方存在异议时,其真实性、合法性与

关联性可能不会得到司法机关认可。

风险防范提示:

1、在合同中约定电邮联络的相关事项

企业之间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情况,如需要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建议在书面合同或以其他书

面方式中明确约定双方认可的特定联络人及其电子邮箱地址,建议最好是明确企业邮件地址

;必要时也可以明确约定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的文件范围。同时约定,联络人以前述邮

箱地址发送、接收及确认的电子邮件及内容视为公司发送、接收及确认,公司承担其法律责

任。

2、保留对应纸质文件并确认

对于非常重要的文件、合同,建议通过书面的形式加以固定,由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3、注意电邮证据的提交方式

在证据提交方面,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电子邮件内容,一方仅以打印、截屏方式向法院提供

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可能不会被法院采信。因此,建议主张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

保全,或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以公证书的方式提交。

4、建议定期检查邮箱

某些时候,电子邮箱接收电子邮件时自动把邮件归类到垃圾邮箱中,收件人往往会忽视查看

垃圾邮箱中的邮件。我们国家对此采“到达主义”,即邮件到达收件人的服务器即视为送达

,不论收件人是否实际查看。

5 使用网易企业邮箱,网易企业邮箱推出的公正邮功能,使得网易邮箱是国内唯一一个支持

国内在线发起公证的企业邮箱,使得邮件成为法庭证供成为可能。

也就是说,除非你的邮箱是网易企业邮箱,否则不能作为证据。

法院对电子邮件证据如何认定

电子邮件一定程度上可作为有效证据,但应该定位为次要的证据,审查电子证据时,要通过案件的整体情况,结合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不宜仅依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及是否以公证形式固定证据。

而简单否认或采信证据的效力,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电子形式向劳动者进行送达、公示之前,应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的书面约定,确定劳动者知悉并认可此种送达方式,并明确劳动者所有的办公系统用户名、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等。法官还建议完善司法解释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扩展资料:

法院有效证据种类规定:

1、书证、物证: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

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

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4、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

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8、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证据

人民网—法官建议完善司法解释对于“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电子邮件能作为打官司证据吗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

请问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么?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的证据有电子邮件证据公证,当庭演示电子邮件证据,经鉴定的电子邮件证据,经原被告双方认可的电子邮件证据,仅为打印件形式的电子邮件证据,通过对对方、第三方、网络服务商的记录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来确认邮件的真实性。

法律分析

电子邮件的公证问题。实践中能够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公证主要有,在发送电子邮件同时,邀请公证机构对发送接收的邮箱以及发送的时间,发送的内容予以公证封存,这种情况还需要能证明接收的邮箱是对方的邮箱。如果是事后的公证,就只能针对电子邮件的存档情况进行,较难作为认定电子邮件真实性的有力证据。如原被告双方都认可邮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法官通常可以直接确认邮件的真实性,据此对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认定相关事实。如在诉讼中,通过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对纠纷对方保存的邮件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对第三方存有的邮件或者网络服务商关于邮件的记录进行证据保全,无疑该保全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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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2-23 上午 11:43:12

    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黄某电子邮件的效力,继而证明黄某是否主动提出过辞职。裁审结果仲裁委认为:电子邮件作为电子形式,不像普通的纸质辞职信,电子邮件上并没有黄某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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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2-23 下午 03:18:40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黄某的离职原因,所以认定是公司提出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由公司支付协商一致解决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认定:黄某确认邮箱属于其本人,公司并不掌握员工个人邮箱的密码,因此对黄某称邮箱“与他人共用”的说法表示不采信,同时通过对邮箱进行公证,确认辞职邮件是由黄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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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2-23 下午 06:01:42

    提取的电子邮件、举证责任方申请公证的电子邮件、在仲裁或庭审活动时,当事人当庭登录邮件服务器查看的电子邮件等。对于如今推广无纸化办公的企业来讲,对于使用和管理电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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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2-23 下午 06:38:45

    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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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2-23 下午 04:27:26

    要时进行公证,避免未来发生纠纷时再取证。涉及电子邮件举证时,将公司的电子邮箱使用规定,邮箱地址的归属证明、登记备案、其他书证、视频资料等,和电子邮件这份证据相互组合印证使用。电子证据,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企业HR在日常工作中不需要了解那么专业的知识。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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